从无意识和有意识的角度着眼,可以把人的社会行为区分为习性和意向。所谓习性解释,就是通过人们的惯性选择对解释人们的行为及其结果进行解释,包括历史事变、社会现象。意向解释则是对人的有目的、有意识的行为及其结果的解释。在对重大的历史事件的解释中,意向解释是有效的。但是,意向解释并不能解释所有的社会现象。这是因为:(1)人们并不是把所有的意向都付诸行动;(2)付诸行动的意向并不是都能顺利实现,而且行动的结果往往不是原来所意向的,甚至与原来意向相反;(3)有些社会行为往往是由于人们无意识的习性所促动。因此,对社会现象进行模型解释,意向解释与习性解释的互补是行之有效的。
发生学解释通过揭示某一社会现象如何由前面若干阶段发展而来,从而说明该现象目前的状态。发生学解释包含着对具体的历史条件的分析,即处在第一阶段的某社会现象A,由于在第二阶段遇到甲、乙两个条件引起B的发生;尔后,在第三阶段由于丙、丁两个条件,B又引起C的发生。这里,并不能得出A→B→C是必然的,相反,由于历史条件的变迁,B或C可能不发生。这就是说,发生学解释并不是由A→B→C的逻辑推出,而是对该社会现象何以发生、在什么样的历史条件下发生的解释。历史事件、社会现象具有不可逆性,发生学解释是理解历史事件、社会现象秘密的钥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