雍正还采取加强对监生管理的措施。捐纳贡监不法的比较多,而清朝政府原定监生革退由礼部批准的规则,不利于地方官和学政强化对他们的约束。田文镜想改变旧规,雍正二年(1724)、三雍正年(1725)终,径将应革的监生咨照学政执行,而后报礼部备案,但礼部驳回,仍令遵行旧例。田文镜因而上疏,请求把捐纳贡监交由学政,与生员一并约束,雍正批准了他的建议。于是形成这样的规定:衿监凡涉及诉讼,即革去功名,听候审理。同时还规定,生监被斥后,不许出境,以免他们滋事。
雍正用这些办法调节绅衿、平民、清廷三者关系。他对绅衿有所节制,对不法绅衿有所打击,但这并不是与他们为敌。为此,他说,有的地方官为得百姓称誉,故意摧折乡绅,但是乡绅或者是父祖,或者是本人为国效劳,这样的簪缨之族,怎么能故意压抑他们呢!他说对绅士应分别情况,区别对待:品行端方的,应当加意敬礼,以为四民之表率;有一般过愆的,则劝诫之,令他改正;对那些不肯改过,就应当以法惩罚。针对田文镜处罚田主擅责佃户建议所作的指示,就是他作为地主阶级的最高代表维护绅衿利益的表现。他所反对的是绅衿的不法行为,超越于清朝政府所给予的法定权利,因而侵犯了政府权力,过分危害了平民,不利于封建社会秩序稳定的行为。雍正为保护政府和平民的正当权利,用剥夺绅衿的非法特权、平均赋役的办法,使平民、绅衿、清廷三者之间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,维护清朝的专制统治。